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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9月3日等同休息日 若加班工资两倍付
发表时间:2015-08-19 10:01: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记者 解丽)国务院下文,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对于当天如果不能放假,加班费该如何计算有着诸多说法。昨日,人力社保部给出明确答案,9月3日放假等同于休息日,安排加班应补休,如不能补休要按照200%支付工资。

  据了解,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

  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人力社保部发出通知,对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据悉,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这意味着9月3日上班等同于休息日上班。

  (责任编辑: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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